Office of the Ombudsman 申訴專員公署招聘 (3月4日截止)

申訴專員公署根據香港法例第397章《申訴專員條例》成立,宗旨是確保香港的公共行政公平、開明和有效率。公署透過對有關行政失當的申訴展開獨立、客觀及公正的調查和提出建議,致力提升公共行政的水平。

公署現正招聘以下職位:

臨 時 助 理 行 政 主 任(外 務)(六 個 月 合 約)

月 薪 港 幣 35,080 元

職 責:

(a) 協 助 制 訂 對 外 事 務 計 劃 ;

(b) 籌 備 宣 傳 推 廣 計 劃 及 媒 體 相 關 活 動,包 括 新 聞 發 布 會、參 觀 訪 問、研 討 會 及工 作 坊 等,藉 以 推 廣 公 署 的 工 作,並 深 化 與 其 他 監 察 專 員 機 構 和 相 關 組 織 的聯 繫 ;

(c) 擬 備 及 製 作 機 構 傳 訊 材 料 和 社 交 媒 體 內 容,包 括 新 聞 稿、網 站 內 容、社 交 媒體 貼 文 及 圖 像 ;

(d) 協 助 製 作 宣 傳 推 廣 材 料,包 括 影 片、圖 像 設 計、年 報、出 版 物 及 紀 念 品 等;

(e) 管 理 公 署 網 站 、 社 交 媒 體 專 頁 及 其 他 數 碼 通 訊 渠 道 ;

(f) 協 助 回 覆 公 眾 及 傳 媒 查 詢 ; 以 及

(g) 協 助 監 督 外 務 組 的 日 常 運 作 。

入 職 要 求:

(a) 持 有 認 可 大 學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以 主 修 傳 播、市 場 營 銷、新 聞 或 語 文 等 學 科為 佳 ;

(b) 具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 例 如 : 傳 播 或 公 共 關 係 工 作 背 景 者 更 佳 ;

(c) 具 備 良 好 的 中 英 語 文 能 力 ( 包 括 普 通 話 ) ;

(d) 具 備 良 好 的 資 訊 科 技 技 能 , 熟 悉 MS Office、 影 片 製 作 及 平 面 設 計 軟 件 ( 具備 平 面 設 計 經 驗 為 佳, 如 Adobe、Photoshop 及 Illustrator), 並 善 於 運 用 數碼 營 銷 及 社 交 媒 體 工 具 ;

(e) 具 備 良 好 的 溝 通 、 分 析 及 解 難 能 力 ; 以 及

(f) 富 創 意 、 積 極 主 動 、 注 重 細 節 及 能 獨 立 工 作 。

獲 考 慮 的 申 請 人 或 須 參 加 筆 試 及 /或 技 能 測 驗 。

薪 酬 及 條 件

月 薪 港 幣 35,080 元 , 並 享 有 根 據 《 僱 傭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57 章 )、《 僱 員 補償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282 章 )及 《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485章 ) 訂 明 的 附 帶 福 利 。 因 應 職 位 的 需 要 , 工 作 表 現 良 好 者 可 獲 考 慮 續 約 。

高 級 行 政 主 任 ( 行 政 及 財 務 )

月 薪 約 港 幣 82,300 元

職 責

高 級 行 政 主 任( 行 政 及 財 務 )向 總 行 政 主 任 匯 報,主 管 行 政 及 財 務 組,負 責 以 下兩 個 主 要 工 作 範 疇 :

(A) 財 務 及 會 計

(a) 審 視 並 編 訂 資 金 分 配 優 次 , 確 保 公 署 財 務 穩 健 , 可 持 續 地 提 供 服 務 ;

(b) 制 定 財 務 政 策 及 工 作 程 序 , 並 監 察 公 署 的 財 務 工 作 程 序 和 會 計 系 統 ;

(c) 制 定 投 資 策 略 及 計 劃 ;

(d) 擬 訂 周 年 預 算,包 括 擬 備 就 資 源 分 配 工 作 和 周 年 開 支 預 算 草 案 提 交 的 文 件;

(e) 統 籌 採 購 政 策 及 程 序,審 核 並 參 與 所 有 付 款 憑 證 及 相 關 文 件 的 授 權 程 序;以

(f) 負 責 管 理 會 計 、 銀 行 及 核 數 事 務 。

(B) 行 政 工 作

(a) 統 籌 辦 公 室 的 日 常 行 政 工 作,包 括 辦 公 室 配 置、辦 公 室 保 安 事 宜、辦 公 室 設備 及 用 品 的 存 貨 及 採 購、收 發 文 件 安 排、交 通 運 輸 安 排、印 刷 事 宜、 辦 公 室翻 新 及 保 養 項 目 ; 保 險 及 其 他 行 政 事 宜 等 ; 以 及

(b) 執 行 獲 指 派 的 其 他 行 政 職 務 。

入 職 要 求:

(a) 具 備 高 度 的 誠 信 和 操 守 , 成 熟 穩 重 , 富 熱 誠 和 進 取 ;

(b) 持 有 認 可 大 學 頒 授 的 會 計 及 財 務 學 士 學 位 , 或 同 等 學 歷 ;

(c) 為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註 冊 會 員 , 或 具 備 同 等 資 格 ;

(d) 具 備 10 年 以 上 財 務 及 會 計 、 辦 公 室 管 理 和 行 政 工 作 經 驗 , 曾 任 職 公 營 機 構更 為 理 想 ;

(e) 具 備 良 好 的 中 英 語 文 能 力 ; 以 及

(f) 具 備 良 好 的 溝 通 能 力 、 人 際 及 管 理 技 巧 , 擅 於 解 難 分 析 , 創 新 和 提 出 建 議 。

薪 酬 及 條 件

公 署 提 供 優 厚 的 薪 酬 福 利 條 件 , 包 括 此 職 級 目 前 的 基 本 月 薪 約 港 幣 82,300 元 ,另 加 每 月 現 金 津 貼 港 幣 10,200 元 、 有 薪 假 期 、 公 眾 假 期 、 醫 療 及 牙 科 保 險 、 人壽 及 傷 殘 保 險、強 制 性 公 積 金、五 天 工 作 周 等。獲 取 錄 者 會 獲 邀 簽 訂 一 般 為 期 三年 的 合 約。合 約 期 內 如 工 作 表 現 良 好,可 於 約 滿 時 獲 發 約 滿 酬 金。約 滿 酬 金 加 上僱 主 須 繳 付 的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供 款 , 相 等 於 合 約 期 內 基 本 薪 金 總 額 的 15%。 因 應職 位 的 需 要 , 工 作 表 現 良 好 者 可 獲 考 慮 續 約 。

申 請 手 續

請 將 申 請 書 電 郵 至 hr@ombudsman.hk。 申 請 書 須 包 括 求 職 信 , 以 英 文( 不 少 於500 字 )和 中 文( 不 少 於 300 字 )闡 述 有 意 投 考 此 職 位 及 認 為 自 己 是 合 適 人 選 的原 因,以 及 如 何 能 為 申 訴 專 員 公 署 作 出 貢 獻,填 妥 的 申 請 表 格 以 及 履 歷 表。申 請表 格 可 於 公 署 網 頁( 網 址:
http://www.ombudsman.hk )下 載。申 請 截 止 日 期 為 2026年 3 月 4 日 。 申 請 人 如 在 截 止 申 請 日 期 起 計 三 個 月 內 仍 未 接 到 回 覆 , 可 視 作 落選 論 。 如 有 查 詢 , 請 發 送 電 郵 至 hr@ombudsman.hk

附註

所有申請書均絕對保密。申請人提供的個人資料只供招聘工作之用。申請人有權要求查閱及改正所提供的個人資料;如欲查閱或改正個人資料,請發送電郵至上述電郵地址,向總行政主任提出。

申訴專員是重視平等機會的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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