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ng Kong Housing Authority 香港房屋委員會招聘 (8月21日截止)

合 約 汽 車 司 機

截 止 申 請 日 期 : 2026 年 8 月 21 日

(薪 金 HKD20,000 起 + 10%年 終 獎 勵 金 註)

(註 : 若 員 工 服 務 每 屆 滿 一 曆 年 而 工 作 表 現 令 人 滿 意 ,可 獲 發 一 筆 相 等 於 該 曆 年 所 得 的 基 本 薪 金 總 額 10%的 年 終 獎 勵 金 。 )

入 職 條 件

申 請 人 –

( 一 ) 須 持 有 運 輸 署 簽 發 有 效 的 –

( a) 私 家 車 、 輕 型 貨 車 、 私 家 小 巴 及 中 型 貨 車 駕 駛 執 照[即 車 輛 類 別 代 號 ( 1) 、 ( 2) 、 ( 4) 及 ( 18) ]或

( b) 私 家 車 、 輕 型 貨 車 及 私 家 巴 士 駕 駛 執 照[即 車 輛 類 別 代 號 ( 1) 、 ( 2) 及 ( 9) ]; 以 及

( 二 ) 能 以 粵 語 / 中 文 和 簡 單 英 文 溝 通;能 閱 讀 及 書 寫 簡 單 中 文 和簡 單 英 文 。

(備 註 : 申 請 人 須 通 過 駕 駛 測 試 和 面 試 , 始 獲 考 慮 聘 用 。 )

職 責

合 約 汽 車 司 機 主 要 職 責 為 –

( 一 ) 駕 駛 各 類 型 部 門 車 輛 及 租 賃 車 輛 ;

( 二 ) 保 持 車 輛 清 潔 及 執 行 日 常 檢 查 車 輛 工 作 ; 以 及

( 三 ) 收 發 郵 件、包 裹 或 其 他 物 件,並 協 助 處 理 由 辦 事 處 指 派 的 其他 工 作 , 例 如 簡 單 的 文 件 整 理 工 作 、 搬 運 辦 公 室 用 品 及 器材 、 影 印 文 件 和 一 般 辦 公 室 事 務 等 。

合 約 汽 車 司 機 會 視 乎 工 作 需 要 被 調 派 至 不 同 組 別 工 作 , 須 穿 著 制 服 及輪 班 工 作 , 包 括 在 星 期 六 、 星 期 日 及 公 眾 假 期 當 值 。 合 約 汽 車 司 機 也須 不 定 時 工 作 及 執 行 緊 急 職 務 、 隨 時 候 召 工 作 及 逾 時 工 作 。

聘 用 條 件

受 聘 人 將 按 房 屋 委 員 會 常 規 聘 用 條 件 聘 用 , 通 過 試 用 期 後 會 以 連 續 合約 方 式 受 聘 , 直 至 年 屆 現 行 的 退 休 年 齡 。 房 屋 委 員 會 將 根 據 受 聘 人 的資 歷 和 工 作 經 驗 , 給 予 具 競 爭 力 的 薪 酬 福 利 條 件 。 除 基 本 薪 金 外 , 受聘 人 服 務 每 屆 滿 一 曆 年 而 工 作 表 現 令 人 滿 意 , 可 獲 發 一 筆 相 等 於 該 曆年 所 得 的 基 本 薪 金 總 額 10%的 年 終 獎 勵 金 。 受 聘 人 的 入 職 薪 酬 、 聘 用條 款 和 服 務 條 件 , 以 獲 聘 任 時 的 規 定 為 準 。

申 請 方 法

申 請 表 格 [HD 917 (Rev. 2024)]可 透 過 以 下 方 式 索 取 :

( i) 於 佛 光 街 33 號 房 屋 委 員 會 總 部 大 堂 接 待 處 及 橫 頭 磡 南 道 3 號 香港 房 屋 委 員 會 客 務 中 心 索 取 ;

( ii) 於 房 委 會 網 頁 下 載 ( 按 這 裏 ); 或

( iii) 撥 熱 線 電 話 2712 2712 以 傳 真 方 式 索 取 ( 請 在 選 擇 語 言 後 , 依次 輸 入 4、 5、 7)。

申 請 人 須 把 填 妥 的 申 請 表 格 連 同 有 效 駕 駛 執 照 副 本 , 於 截 止 申 請 日 期或 之 前 經 下 列 其 中 一 個 方 式 遞 交 :

郵 寄 – 請 郵 寄 到 以 下 的 郵 寄 地 址,並 在 信 封 面 上 註 明「 申 請 合 約 汽 車司 機 職 位 」。為 避 免 郵 件 未 能 成 功 派 遞,申 請 人 在 投 寄 前,請 確 保 信 封面 已 清 楚 寫 上 正 確 地 址 及 已 貼 上 足 夠 郵 資 。 所 有 郵 資 不 足 的 郵 件 將 不會 獲 派 遞 至 本 署 , 並 會 由 香 港 郵 政 按 情 況 退 還 寄 件 人 或 銷 毀 。 申 請 人須 自 行 承 擔 因 未 有 支 付 足 夠 郵 資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後 果。( 信 封 上 首 個 郵 戳日 期 將 視 為 遞 交 申 請 的 日 期 )。

網上申請 – 申請人亦可透過以下方式作網上申請:

(1) 香港政府一站通

(2) 香港房委會網頁; 或

(3) 智方便

申 請 人 如 在 網 上 遞 交 申 請 表 格 , 必 須 於 2026 年 8 月 21 日 或 之 前 , 將有 效 駕 駛 執 照 副 本 送 達 指 定 地 址 。 請 在 信 封 面 上 註 明 「 申 請 合 約 汽 車司 機 職 位 」, 並 在 信 封 面 和 文 件 副 本 的 每 一 頁 上 註 明 網 上 申 請 編 號 。

親 身 遞 交 – 申 請 人 亦 可 將 申 請 表 格 連 同 證 明 文 件,親 身 投 入 設 於 香 港九 龍 何 文 田 佛 光 街 33 號 房 屋 委 員 會 總 部 大 堂 接 待 處 的「 職 位 申 請 書 投遞 箱 」。

所 有 申 請 會 以 申 請 人 於 截 止 申 請 日 期 時 已 獲 取 的 資 格 和 工 作 經 驗 處理 。 如 果 符 合 訂 明 入 職 條 件 的 應 徵 者 人 數 眾 多 , 部 門 或 會 訂 立 篩 選 準則 , 甄 選 條 件 較 佳 的 應 徵 者 , 以 便 進 一 步 處 理 。 在 此 情 況 下 , 只 有 獲篩 選 的 應 徵 者 才 會 獲 邀 參 加 駕 駛 測 試 / 和 面 試 。

請 注 意 , 申 請 人 沒 有 使 用 指 定 的 申 請 表 格 、 或 表 格 未 填 妥 、 資 料 不 全或 未 妥 為 簽 署 , 或 未 有 遞 交 所 需 證 明 文 件 、 或 逾 期 遞 交 、 或 以 電 郵 或傳 真 方 式 遞 交 , 申 請 均 不 予 處 理 。 由 於 本 署 可 能 以 郵 寄 、 電 郵 或 電 話方 式 與 申 請 人 聯 絡 , 請 確 保 申 請 書 上 填 寫 的 聯 絡 方 法 清 晰 正 確 。 申 請人 如 獲 邀 參 加 駕 駛 測 試 , 通 常 會 在 截 止 申 請 日 期 後 八 至 十 個 星 期 內 接獲 通 知 。 申 請 人 如 未 獲 邀 參 加 駕 駛 測 試 / 面 試 , 則 可 視 作 已 落 選 。

申 請 人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將 予 保 密 。 收 集 的 個 人 資 料 只 用 於 招 聘 工 作 以 及其 他 與 僱 用 有 關 的 事 宜 上 。

郵 寄 地 址 及 查 詢 電 話 :

九 龍 何 文 田 佛 光 街 33 號 房 屋 委 員 會 總 部 第 二 座 3 樓 房 屋 署 委 任 分 組(查 詢 電 話 : 湯 小 姐 2761 6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