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ng Kong Housing Authority 香港房屋委員會招聘 (6月26日截止)

合 約 二 級 助 理 財 務 經 理

[薪 金 : 港 幣 HKD36,570 至 56,270 + 10% 年 終 獎 勵 金 ]

截 止 申 請 日 期 : 2026 年 6 月 26 日

主 要 職 責

執 行 各 項 專 業 職 務,例 如 編 製 預 算、財 務 會 計、成 本 及 管 理 會 計、開 發 /推 行 / 使 用 財 務 系 統 ( 包 括 企 業 資 源 規 劃 系 統 )、 內 部 稽 核 、 會 計 調 查 工作 和 借 貸 / 基 金 管 理 。 如 有 需 要 , 成 功 獲 聘 的 應 徵 者 會 被 調 派 至 不 同 的財 務 範 疇 工 作 。

入 職 條 件

(i) (a) 持 有 本 港 大 學 頒 授 的 會 計 學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備 同 等 學 歷 ; 或 為 香港 會 計 師 公 會 專 業 資 格 課 程 的 註 冊 學 生 並 已 完 成 該 課 程 的 基 礎 級 別課 程 , 或 具 備 同 等 資 格 ; 或

(b) 為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會 計 師 , 或 具 備 同 等 資 格 ;

(ii) 在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或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中 國 語 文 科 和 英 國 語 文 科 ( 或2007 年 前 的 英 國 語 文 科 「 課 程 乙 」) 考 獲 第 2 級 ( 或 2007 年 前 的「 E 級 」 成 績 ) 或 以 上 成 績 , 或 具 備 同 等 成 績 ;

(iii) 具 備 至 少 兩 年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

(iv) 精 通 Microsoft Exc el 、 Word 和 P owerP oint 軟 件 ; 以 及

(v) 主 動 自 發 , 並 具 備 出 色 的 分 析 能 力 和 良 好 的 人 際 技 巧 。

註 1: 同 時 具 備 第 (i)(a)和 (b)項 所 列 學 術 和 專 業 資 格 的 申 請 人 將 佔 優 。

註 2: 獲 邀 參 加 面 試 的 應 徵 者 將 於 面 試 時 接 受 寫 作 能 力 評 核 。

聘 用 條 件

受 聘 人 將 按 房 屋 委 員 會 常 規 聘 用 條 件 聘 用 , 通 過 試 用 期 後 會 以 連 續 合 約方 式 受 聘,直 至 年 屆 現 行 的 退 休 年 齡。房 屋 委 員 會 將 根 據 受 聘 人 的 資 歷 和工 作 經 驗,給 予 具 競 爭 力 的 薪 酬 福 利 條 件。除 基 本 薪 金 外,受 聘 人 服 務 每屆 滿 一 曆 年 而 工 作 表 現 令 人 滿 意 , 可 獲 發 一 筆 相 等 於 該 曆 年 所 得 基 本 薪金 總 額 10%的 年 終 獎 勵 金。受 聘 人 在 首 個 僱 用 曆 年 完 結 時,如 果 服 務 滿 六個 月 或 以 上,會 按 比 例 獲 得 該 曆 年 的 年 終 獎 勵 金。入 職 薪 酬、聘 用 條 款 和服 務 條 件 , 以 獲 聘 任 時 的 規 定 為 準 。

申 請 表 格 [HD917(R ev. 2024)]可 透 過 以 下 方 式 索 取 :

(i) 於 佛 光 街 33 號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總 部 大 堂 接 待 處 或 橫 頭 磡 南 道 3 號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客 務 中 心 索 取 ;

(ii) 於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網 頁 下 載

(https://www.housingauthority.gov.hk/en/common/pdf/global-elements/forms/general-information/HD917.pdf);或

(iii) 撥 熱 線 電 話 2712 2712 以 傳 真 方 式 索 取 ( 請 在 選 擇 語 言 後 , 依 次 輸入 4、 5、 7)。

申 請 人 須 把 填 妥 的 申 請 表 格 連 同 —

(a) 工 作 證 明 文 件 副 本 ;

(b) 履 歷 副 本 ( 詳 列 所 有 現 時 和 先 前 受 僱 工 作 的 職 責 說 明 ); 以 及

(c) 證 書 和 成 績 單 副 本 ( 適 用 於 持 有 本 港 以 外 學 府 ╱ 非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局 所 頒 授 學 歷 的 申 請 人 )

透 過 以 下 其 中 一 個 途 徑 於 截 止 申 請 日 期 或 之 前 送 達 房 屋 委 員 會 :

郵 寄 — 請 郵 寄 到 以 下 的 郵 寄 地 址 , 並 在 信 封 面 上 註 明 「 申 請 合 約 二 級 助理 財 務 經 理 職 位 」。 為 避 免 郵 件 未 能 成 功 派 遞 , 申 請 人 在 投 寄 前 請 確 保 信封 面 已 清 楚 寫 上 正 確 地 址 並 已 支 付 足 夠 郵 資 。 所 有 郵 資 不 足 的 郵 件 將 不會 派 遞 至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並 會 由 香 港 郵 政 按 情 況 退 回 寄 件 人 或 銷 毀。申請 人 須 自 行 承 擔 因 未 有 支 付 足 夠 郵 資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後 果 。 信 封 上 首 個 郵戳 日 期 將 視 為 遞 交 申 請 表 及 / 或 證 明 文 件 副 本 的 日 期 。

申 請 人 亦 可 透 過 以 下 途 徑 遞 交 網 上 申 請 表 格 :

(1) 香 港 政 府 一 站 通
(https://eform.cefs.gov.hk/form/hou030/tc/);

(2)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的 網 頁
(https://www.housingauthority.gov.hk/tc/global-elements/forms/general-information/index.html); 或

(3) 智 方 便
(https://www.iamsmart.gov.hk/tc/e-service-eform.html)

申請人如在網上遞交申請表格,必須於 截 止 申 請 日 期或之前把所有證明文件送達房屋委員會委任分組(見上述地址)。請在信封面上註明「申請見習結構工程師職位」,及在信封面和文件副本上註明參考編號。

親 身 遞 交 — 申 請 人 亦 可 把 申 請 表 格 連 同 證 明 文 件 投 入 設 於 香 港 九 龍 何文 田 佛 光 街 33 號 房 屋 委 員 會 總 部 地 下 大 堂 接 待 處 的 「 職 位 申 請 書 投 遞箱 」。

申 請 會 以 申 請 人 於 截 止 申 請 日 期 時 已 獲 取 的 資 格 和 工 作 經 驗 處 理 。 如 果符 合 訂 明 入 職 條 件 的 應 徵 者 人 數 眾 多,房 屋 委 員 會 或 會 訂 立 篩 選 準 則,甄選 條 件 較 佳 的 應 徵 者,以 便 進 一 步 處 理。在 此 情 況 下,只 有 獲 篩 選 的 應 徵者 會 獲 邀 參 加 面 試 。

如 申 請 並 非 以 指 定 表 格 遞 交,或 申 請 表 格 未 填 妥、資 料 不 全 或 未 簽 署,或並 無 夾 附 所 需 證 明 文 件 , 或 逾 期 或 以 電 郵 或 傳 真 方 式 提 交 , 申 請 概 不 受理。由 於 我 們 可 能 以 郵 寄、電 郵 或 電 話 方 式 與 申 請 人 聯 絡,請 確 保 申 請 書上 填 寫 的 聯 絡 資 料 清 晰 正 確。申 請 人 如 獲 邀 參 加 面 試,通 常 會 在 截 止 申 請日 期 後 大 約 八 至 十 個 星 期 內 接 獲 通 知。申 請 人 如 未 獲 邀 參 加 面 試,則 可 視作 落 選 論 。

申 請 人 所 提 供 的 一 切 資 料 將 予 保 密 。 收 集 的 個 人 資 料 只 用 於 與 招 聘 工 作相 關 的 事 宜 上 。

郵 寄 地 址 及 查 詢 電 話 :

九 龍 何 文 田 佛 光 街 33 號 房 屋 委 員 會 總 部 第 二 座 3 樓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委 任分 組 ( 查 詢 電 話 : 黃 小 姐 2761 7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