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ng Kong Housing Authority 香港房屋委員會招聘 (10月31日截止)
公 務 員 職 位 空 缺
房 屋 署
一 級 監 工 ( 建 築 )
薪 酬:總 薪 級 表 第 13 點( 每 月 31,795 元 )至 總 薪 級 表 第 16 點( 每 月 36,850元 )
截 止 申 請 日 期 : 2025 年 10 月 31 日
入職條件:
申 請 人 必 須 (a) 持 有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 理 工 學 院 , 或 香 港 專 業 教育 學 院 , 或 工 業 學 院 / 科 技 學 院 所 頒 發 的 建 築 證 書 或 建 築 學 證 書 , 或 具備 同 等 學 歷 ; (b)在 取 得 上 述 資 格 後 , 具 備 最 少 3 年 相 關 的 工 作 經 驗 ; (c)符 合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 即 (i) 在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或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英 國 語 文科 考 獲 第 2 等 級 或 以 上 成 績 , 或 具 備 同 等 成 績 [參 閱 註 (2 )] ; 以 及 (ii)具 備相 等 於 中 學 三 年 級 程 度 或 以 上 的 中 國 語 文 能 力 , 或 具 備 同 等 成 績 ; 以 及(d)在 《 基 本 法 及 香 港 國 安 法 》 測 試 取 得 及 格 成 績 [參 閱 註 (4)] 。
註 :
1. 申 請 人 所 有 資 歷 及 工 作 經 驗 以 截 止 申 請 日 期 或 之 前 為 準 。
2. 政 府 在 聘 任 公 務 員 時 , 2007 年 前 的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英 國 語 文 科 ( 課 程乙 )E 級 成 績 , 在 行 政 上 會 被 視 為 等 同 2007 年 或 之 後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英國 語 文 科 第 2 級 成 績 。
3. 或 需 執 行 緊 急 服 務 職 責 及 於 非 一 般 辦 公 時 間 工 作 。
4. 政 府 會 測 試 所 有 應 徵 公 務 員 職 位 人 士 的 《 基 本 法 》 及 《 香 港 國 安 法 》知 識 。 在《 基 本 法 及 香 港 國 安 法 》測 試 取 得 及 格 成 績 是 所 有 公 務 員 職位 的 入 職 條 件 。 申 請 人 必 須 在《 基 本 法 及 香 港 國 安 法 》測 試 中 取 得 及格 成 績 方 會 獲 考 慮 聘 用。如 申 請 人 在 申 請 公 務 員 職 位 時 仍 未 曾 參 加 相關 的《 基 本 法 及 香 港 國 安 法 》測 試 或 未 曾 在 相 關 的《 基 本 法 及 香 港 國安 法 》測 試 考 獲 及 格 成 績 , 仍 可 作 出 申 請 。 他 們 會 被 安 排 在 招 聘 過 程中 參 加 相 關 《 基 本 法 及 香 港 國 安 法 》 測 試 。
職 責 :
一 級 監 工 ( 建 築 ) 的 主 要 職 責 是 (a) 督 導 初 級 人 員 和 監 督 承 辦 商 ;(b)監 督 房 屋 委 員 會 轄 下 樓 宇 的 維 修 保 養 和 建 築 工 程 ; (c)負 責 較 複 雜 的 實地 量 度 工 作 ; 以 及 (d)執 行 性 質 較 困 難 的 技 術 職 務 。
聘 用 條 款 : 獲 取 錄 的 申 請 人 通 常 會 按 公 務 員 合 約 條 款 受 聘 , 為 期 三 年 ﹔其 後 當 局 才 會 考 慮 按 當 時 適 用 的 長 期 聘 用 條 款 聘 用 。
聯 絡 地 址 、 查 詢 電 話 及 電 郵 地 址 :
聯 絡 地 址 ﹕ 九 龍 何 文 田 佛 光 街 33 號 房 屋 委 員 會 總 部 第 二 座 3樓 房 屋 署 委 任 分 組
查 詢 電 話 ﹕ 2761 6136
附 註 :
(a) 除 另 有 指 明 外,申 請 人 於 獲 聘 時 必 須 已 成 為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
(b) 作 為 提 供 平 等 就 業 機 會 的 僱 主 , 政 府 致 力 消 除 在 就 業 方 面 的 歧 視 。 所 有 符 合 基 本 入 職 條 件 的 人 士 , 不 論 其 殘 疾 、 性 別 、 婚 姻 狀 況 、 懷 孕 、 年 齡 、 家 庭 崗 位 、 性 傾 向 和 種 族 , 均 可 申 請 本 欄 內 的 職 位 。
(c) 公 務 員 職 位 是 公 務 員 編 制 內 的 職 位。應 徵 者 如 獲 聘 用,將 按 公 務 員 聘 用 條 款 和 服 務 條 件 聘 用 , 並 成 為 公 務 員 。
(d) 入 職 薪 酬 、 聘 用 條 款 及 服 務 條 件 , 應 以 獲 聘 時 之 規 定 為 準 。
(e) 頂 薪 點 的 資 料 只 供 參 考 , 該 項 資 料 日 後 或 會 作 出 更 改 。
(f) 附 帶 福 利 包 括 有 薪 假 期、醫 療 及 牙 科 診 療。在 適 當 情 況 下,公 務 員 更 可 獲 得 房 屋 資 助 。
(g) 如 果 符 合 訂 明 入 職 條 件 的 應 徵 者 人 數 眾 多,招 聘 部 門 可 以 訂 立 篩 選 準 則, 甄 選 條 件 較 佳 的 應 徵 者 , 以 便 進 一 步 處 理。 在 此 情 況 下 ,只 有 獲 篩 選 的 應 徵 者 會 獲 邀 參 加 招 聘 考 試 / 面 試 。
(h) 政 府 的 政 策,是 盡 可 能 安 排 殘 疾 人 士 擔 任 適 合 的 職 位。殘 疾 人 士 申 請 職 位,如 其 符 合 入 職 條 件,毋 須 再 經 篩 選,便 會 獲 邀 參 加 面 試 / 筆 試。
在 適 合 受 聘 而 有 申 報 為 殘 疾 的 申 請 人 和 適 合 受 聘 程 度 相 若 的 其 他 申 請 人 當 中 , 招 聘 當 局 可 給 予 前 者 適 度 的 優 先 錄 用 機 會 。 有 關 政 府 聘 用 殘 疾 人 士 的 政 策 及 其 他 相 關 措 施 載 列 於 《 用 人 唯 才 : 殘 疾 人 士 申 請 政 府 職 位 》的 資 料 冊 內 。 申 請 人 可 於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互 聯 網 站 參 閱 該 資 料 冊 , 網 址 如 下 : ( http://www.csb.gov.hk )內 的 “ 公 務 員 隊 伍 的 管 理 -聘 任 ” 。
(i) 持 有 本 港 以 外 學 府 ╱ 非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頒 授 的 學 歷 人 士 亦 可 申請,惟 其 學 歷 必 須 經 過 評 審 以 確 定 是 否 與 職 位 所 要 求 的 本 地 學 歷 水平 相 若 。 有 關 申 請 人 須 郵 寄 修 業 成 績 副 本 及 證 書 副 本 電 郵 至
ws1con2025 -supportingdocs@housingauthority.gov.hk 。
(j) 本 欄 內 的 公 務 員 職 位 空 缺 資 料 , 也 可 於 互 聯 網 上 的 香 港 政 府 一 站 通 ( http://www.gov.hk ) 和 房 屋 署 網 站 ( http://www.housingauthority.gov.hk ) 內 閱 覽 。
(k) 在 臨 近 截 止 申 請 日 期,接 受 網 上 申 請 的 伺 服 器 可 能 因 為 需 要 處 理 大 量 申 請 而 非 常 繁 忙。申 請 人 應 盡 早 遞 交 申 請,以 確 保 在 限 期 前 成 功 於 網 上 完 成 申 請 程 序 。
申 請 手 續 :
申 請 人 必 須 於 2025 年 10 月 31 日 或 之 前 透 過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的 G.F. 34 0 網 上 申 請 系 統( https://www.csb.gov.hk )作 網 上 申 請 。 申 請 書 如 資 料 不 全 或 以 親 身 、 郵 寄 、 傳 真 或 電 郵 方 式 遞 交 , 概 不 受 理 。
申 請 人 亦 須 於 2025 年 11 月 7 日 或 之 前 把 ( 一 ) 學 歷 資 格 ( 包 括 載 有 中 國 語 文及 英 國 語 文 科 成 績 )的 證 書 和 修 業 成 績 表 副 本 ﹔ (二 )技 術 資 格 的 證 書 和 修業 成 績 表 副 本 ﹔ 及 ( 三 ) 工 作 證 明 [ 以 「 便 攜 式 文 件 格 式 」 (PDF)] 電 郵 至ws1con2025 -support ingdocs@housingauthority.gov.hk, 請 在 電 郵 標 題 、 證明 文 件 的 檔 案 名 稱 及 各 證 明 文 件 副 本 的 每 一 頁 上 註 明「 申 請 一 級 監 工( 建築 ) 職 位 」 及 網 上 申 請 編 號 。 如 申 請 人 未 有 遞 交 證 明 文 件 , 申 請 概 不 受理 。
申 請 人 如 遲 交 、 未 填 妥 申 請 表 格 、 未 能 在 申 請 表 格 提 供 申 請 本 職 位 所 需 的 資 料 及 證 明 文 件 、 或 所 填 寫 的 資 料 未 能 清 楚 顯 示 申 請 人 符 合 本 職 位 所 規 定 的 入 職 條 件 , 申 請 書 將 不 獲 受 理 。
申 請 人 請 盡 量 於 申 請 表 格 上 提 供 電 郵 地 址 。 申 請 人 如 獲 選 參 加 面 試 , 通 常 會 在 截 止 申 請 日 期 後 約 八 至 十 個 星 期 內 接 到 電 郵 通 知 。 如 申 請 人 未 獲 邀 參 加 面 試 , 則 可 視 作 經 已 落 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