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rrectional Services Department 懲教署招聘 (8月6日截止)
職位編號: 50139
部門: 懲教署
職位名稱: 二級懲教助理
薪酬: 紀律人員(員佐級)薪級表第3點(每月24,555元)至紀律人員(員佐級)薪級表第16點(每月36,995元)[入職條件註(1)]
截止申請日期(日/月/年) : 全年接受申請直至另行通知
入職條件:
申請人必須[入職條件註(2)]:
(a) (I)持有由香港護士管理局所頒發的登記證明書(第一部)(或註冊證明書(第一部))及有效的執業證明書(入職月薪:27,110元);或
(II)(i)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五科考獲第2級或同等[入職條件註(3)]或以上成績[入職條件註(4)],或具備同等學歷;或(ii)在香港中學會考五科考獲第2級[入職條件註(5)]/E級或以上成績[入職條件註(4)],或具備同等學歷(入職月薪:25,980元);或
(III)(i)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三科考獲第2級或同等[入職條件註(3)]或以上成績[入職條件註(4)],或具備同等學歷;或(ii)在香港中學會考三科考獲第2級[入職條件註(5)]/E級或以上成績[入職條件註(4)],或具備同等學歷(入職月薪:25,265元);或
(IV)中五畢業,或具備同等學歷(入職月薪:24,555元);及
(b) 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入職條件註(5)]或以上成績,或具備同等成績,或在二級懲教助理中/英文筆試中取得及格成績[入職條件註(6)];並能操流利粵語及英語;
(c) 通過體能測驗[入職條件註(6)];及
(d) 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取得及格成績[入職條件註(7)]。
註:
(1) 視乎學歷,入職薪酬分別為紀律人員(員佐級)薪級表第3 點(每月24,555元)、第4點(每月25,265元)、第5點(每月25,980元)及第6點(每月27,110元)。
(2) 申請人必須於面試當日已經取得有關學歷資格。
(3) 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並表現優異」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C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3級成績;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E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2級成績。
(4) 上述第(a)(II)及(a)(III)項所指的科目可包括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
(5) 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二零零七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 C級及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二零零七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成績。
(6) 申請人可參閱懲教署網頁(https://www.csd.gov.hk)。只有通過所有測試及面試的申請人才會獲考慮聘任。
(7) 政府會測試所有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知識。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取得及格成績是所有公務員職位的入職條件。申請人必須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中取得及格成績方會獲考慮聘用。如申請人在申請公務員職位時仍未曾參加相關的《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或未曾在相關的《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考獲及格成績,仍可作出申請。他們會被安排在招聘過程中參加相關《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
職責:
二級懲教助理主要負責監督在囚人士、教導所/更生中心/勞教中心的青少年罪犯及戒毒所的戒毒者;以及執行其他獲指派的工作。(註:獲聘人士須受《監獄條例》規管、須穿着制服及輪班工作,或須從事醫院護理工作;以及入住部門宿舍。)
聘用條款:
獲取錄的申請人會按公務員試用條款受聘,試用期為三年。成功通過試用期後,受聘人士或可獲考慮按當時適用的長期聘用條款聘用。
職位編號: 50185
部門: 懲教署
職位名稱: 工藝教導員(金工)
薪酬: 紀律人員(員佐級)薪級表第4點(每月25,265元)至紀律人員(員佐級)薪級表第22點(每月43,720元)。
截止申請日期(日/月/年): 06/08/2026 23:59:00
入職條件:
申請人必須(a)完成有關金工行業的學徒訓練或院校訓練課程;或能出示證明,顯示在金工行業方面具備至少五年工作經驗[參閱入職條件註(1)];(b)具備相當於中三程度的中、英文語文能力,並能操流利粵語及簡單英語;(c)接受並通過金工技能測驗[參閱入職條件註(2)];及(d)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取得及格成績[參閱入職條件註(3)]。
註:
(1) 申請人須在申請書內清楚列明其相關的工作經驗。
(2) 只有通過金工技能測驗及其後的遴選面試的申請人才會獲考慮聘任。
(3) 政府會測試所有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知識。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取得及格成績是所有公務員職位的入職條件。申請人必須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中取得及格成績方會獲考慮聘用。如申請人在申請公務員職位時仍未曾參加《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或未曾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考獲及格成績,仍可作出申請。他們會被安排在招聘過程中參加相關《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
職責:
工藝教導員(金工)主要負責(a)監管懲教設施內的在囚人士,以及訓練、指導他們從事金屬製品生產;(b)監督各項工作流程,包括金屬剪裁、切割、焊接、鑽孔、打磨、塗漆、測試及包裝、物料預算、生產計劃及排程、品質及施工控制、生產機器設備操作及保養;(c)協助工藝導師擬備職業訓練教材及教授有關課程;(d)執行職業安全與健康守則及相關規例;以及(e)執行其他指派職務。
註: 獲聘人士須受《監獄條例》約束,以及須要穿著制服或須輪班當值,或在偏遠地區工作及在部門宿舍居住。
聘用條款:
獲取錄的申請人通常會按公務員試用條款受聘,試用期為三年。通過試用關限後,可獲考慮按當時適用的長期聘用條款受聘。
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
https://www.csb.gov.hk/tc_chi/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