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秘書處招聘 (9月4日截止)
助 理 法 律 顧 問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秘 書 處 ”)現 正 招 聘 優 秀 人 才 出 任 法 律 事 務 部 助 理 法 律 顧 問 。 在 立 法 會 行 政 管 理 委 員 會 的 監 督 下 , 秘 書 處 的 使 命 是 為 立 法 會 提 供 高 效 率 及 專 業 的 秘 書 服 務 、 資 料 研 究 及 行 政 支 援 、 提 高 公 眾 對 立 法 會 事 務 的 認 識 , 以 及 確 保 提 供 處 理 市 民 申 訴 的 有 效 途 徑 。
主 要 職 責
秘 書 處 法 律 事 務 部 向 立 法 會 及 其 轄 下 委 員 會 提 供 獨 立 的 法 律 意 見 及 支 援 服 務 。 法 律 事 務 部 直 接 向 立 法 會 行 政 管 理 委 員 會 負 責 , 在 專 業 範 疇 上 獨 立 於 秘 書 處 其 他 部 門。其 工 作 涵 蓋 公、私 法 廣 泛 的 範 疇,包 括 憲 法 及 行 政 法 、 《 基 本 法 》 事 宜 , 以 及 就 牽 涉 立 法 機 關 的 事 宜 進 行 的 司 法 覆 核 。 助 理 法 律 顧 問 的 主 要 職 責 包 括 :
(a) 協 助 審 議 法 案 和 附 屬 法 例 、 協 助 研 究 公 共 政 策 和 有 關 公 眾 利 益 事 件 調 查 的 法 律 事 宜 ;
(b) 就《 議 事 規 則 》的 解 釋 及 其 他 與 立 法 會 事 務 有 關 的 事 宜 向 立 法 會 議 員 提 供 意 見 ; 及
(c) 為 立 法 會 行 政 管 理 委 員 會 及 秘 書 處 提 供 內 部 法 律 服 務 及 支 援 。
入 職 條 件
申 請 人 應 具 備 :
(a) 根 據 《 法 律 執 業 者 條 例 》 ( 第 159 章 ) 獲 認 許 為 香 港 高 等 法 院 的 大 律 師 或 律 師 的 資 格 ;
( b ) 在 獲 認 許 為 大 律 師 後 最 少 6 年 或 在 獲 認 許 為 律 師 後 最 少 4 年 在 香 港 執 業 的 經 驗 ;
( c ) 極 佳 的 中 英 文 講 寫 能 力 ;
(d) 卓 越 的 分 析 力 和 研 究 技 能 、 積 極 應 對 挑 戰 與 變 革 的 態 度 ;
(e) 自 發 性 、 在 壓 力 下 有 效 管 理 多 項 工 作 及 需 優 先 處 理 的 項 目 的 能 力 、 仔 細 嚴 謹 的 工 作 態 度 、 獨 立 工 作 的 能 力 ; 及
(f) 良 好 的 溝 通、人 際 關 係 技 巧、談 判 技 巧、政 治 和 公 關 觸 覺、用 家 為 本 的 思 維 、 運 用 資 訊 科 技 及 人 工 智 能 工 具 方 面 的 熟 練 技 巧 。
所 有 申 請 人 均 應 願 意 在 有 需 要 時 在 正 常 辦 公 時 間 以 外 及 假 日 工 作 。
秘 書 處 可 制 訂 進 一 步 的 準 則 , 以 選 出 初 步 入 選 的 申 請 人 。 初 步 入 選 的 申 請 人 或 須 參 加 筆 試 。
薪 酬
入 職 薪 酬 為 每 月 130,255 元,如 職 員 的 行 為 及 工 作 表 現 令 人 滿 意,可 按 4 個 按 年 增 薪 額 增 至 150,070 元; 另 有 為 助 理 法 律 顧 問 職 級 而 設 的 每 月 現 金 津 貼 (現 時 的 津 貼 額 為 每 月 13,190 元)。成 功 獲 聘 的 申 請 人 會 按 合 約 條 款 受 聘,為 期 3 年,倘 完 成 服 務 期 而 工 作 表 現 良 好,可 獲 續 約,並 會 獲 得 一 筆 約 滿 酬 金 , 其 款 額 加 上 僱 主 在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下 所 作 的 供 款,相 等 於 合 約 期 內 所 得 底 薪 總 額 的 15%。附 帶 福 利 包 括 有 薪 假 期、 醫 療 及 牙 科 福 利 。
申 請
秘 書 處 只 接 受 網 上 申 請 上 述 職 位 。 申 請 人 須 於 2026年 9月 4日 或 之 前 , 於 指 定 網 頁 提 交 申 請 。 註 秘 書 處 將 以 電 郵 或 電 話 方 式 通 知 初 步 入 選 的 申 請 人 。 申 請 人 提 供 的 所 有 個 人 資 料 均 會 嚴 加 保 密 。 申 請 人 如 於 截 止 日 期 後 8星 期 內 未 獲 邀 參 加 面 試 或 筆 試 , 可 當 作 其 申 請 不 成 功 。
立 法 會 行 政 管 理 委 員 會 為 平 等 機 會 僱 主 , 致 力 確 保 秘 書 處 沒 有 就 業 方 面 的 歧 視。所 有 符 合 基 本 入 職 條 件 的 人 士,不 論 其 殘 疾、性 別、婚 姻 狀 況、懷 孕 與 否、年 齡、家 庭 崗 位、性 傾 向 及 種 族,均 可 申 請 此 職 位。
註 請 注 意 , 秘 書 處 並 無 授 權 任 何 職 業 介 紹 所 或 第 三 方 機 構 代 表 本 處 接 收 申 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