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using Department 房屋署招聘 (7月31日截止)

技 工 ( 試 驗 所 )

薪 酬 : 總 薪 級 表 第 5 點 ( 每 月 19,930 元 ) 至 總 薪 級 表 第 8 點 ( 每 月24,060 元 )

入 職 條 件 : 申 請 人 必 須 –

(a) (i) 已 完 成 機 械 工 程 或 相 關 行 業 的 認 可 技 工 學 徒 訓 練 課 程 ; 或

(ii) 擁 有 三 年 在 機 械 工 場 工 作 的 經 驗 , 以 及 處 理 機 械 液 壓 系 統 的經 驗 [參 閱 註 ( 1 ) 及 ( 2) ] ;

(b) 能 以 廣 東 話 / 中 文 和 簡 單 英 語 溝 通 , 閱 讀 簡 單 中 文 和 簡 單 英 文 ,以 及 書 寫 簡 單 中 文 或 簡 單 英 文 ; 以 及

(c) 在 《 基 本 法 及 香 港 國 安 法 》 測 試 取 得 及 格 成 績 [ 參 閱 註 ( 3) ]。

職 責 : 主 要 負 責 –

(a) 擬 備 建 築 材 料 樣 本( 如 混 凝 土、混 凝 土 成 分 及 金 屬 ),包 括 切 割 、研 磨 等 工 序 , 並 協 助 進 行 測 試 ;

(b) 工 場 設 備 的 日 常 清 潔 及 維 修 保 養 , 以 及 清 潔 及 修 復 用 後 的 測 試 設備 和 工 具 ;

(c) 製 作 簡 單 輔 助 設 備 和 供 測 試 使 用 的 配 件 ;

(d) 處 理 及 儲 存 樣 本 ; 以 及

(e) 在 試 驗 所 日 常 運 作 中 協 助 進 行 一 般 職 務 [ 參 閱 註 ( 4) ]。

註 :

1. 申 請 人 須 通 過 有 關 技 能 測 試 。

2. 所 有 所 需 的 學 歷 及 工 作 經 驗 , 必 須 於 申 請 截 止 日 期 或 之 前 取 得 。

3. 政 府 會 測 試 所 有 應 徵 公 務 員 職 位 人 士 的 《 基 本 法 》 及 《 香 港 國 安法 》 知 識 。 在 《 基 本 法 及 香 港 國 安 法 》 測 試 取 得 及 格 成 績 是 所 有公 務 員 職 位 的 入 職 條 件 。 申 請 人 必 須 在 《 基 本 法 及 香 港 國 安 法 》測 試 中 取 得 及 格 成 績 方 會 獲 考 慮 聘 用 。 如 申 請 人 在 申 請 公 務 員 職位 時 仍 未 曾 參 加 相 關 的 《 基 本 法 及 香 港 國 安 法 》 測 試 或 未 曾 在 相關 的《 基 本 法 及 香 港 國 安 法 》測 試 考 獲 及 格 成 績,仍 可 作 出 申 請 。他 們 會 被 安 排 在 招 聘 過 程 中 參 加 相 關 《 基 本 法 及 香 港 國 安 法 》 測試 。

4. 技 工( 試 驗 所 )須 按 需 要 穿 着 制 服,並 履 行 緊 急 職 務 及 候 命 工 作 。

聘 用 條 款 :

獲 取 錄 的 申 請 人 通 常 會 按 公 務 員 試 用 條 款 受 聘 三 年 。 通 過 試 用 關 限後 , 或 可 獲 考 慮 按 當 時 適 用 的 長 期 聘 用 條 款 聘 用 。

截 止 申 請 日 期 : 2026 年 7 月 31 日

申 請 手 續 :

申 請 人 可 透 過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的 G.F. 340 網 上 申 請 系 統 ( csb.gov.hk )作 網 上 申 請 。

實 體 申 請 表 格 G.F. 340( 7/2023 修 訂 版 )亦 可 向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各 區 民政 事 務 處 民 政 諮 詢 中 心 或 勞 工 處 就 業 科 各 就 業 中 心 索 取 。 該 表 格 也可 從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互 聯 網 站 ( csb.gov.hk ) 下 載 。 已 填 妥 的 申 請 書 必須 在 截 止 申 請 日 期 前 送 交 下 述 聯 絡 地 址 。

所 有 申 請 人 必 須 於 2026 年 8 月 7 日 或 之 前 提 供 以 下 列 明 的 證 明 文 件副 本 –

(a) 已 完 成 機 械 工 程 或 相 關 行 業 的 認 可 技 工 學 徒 訓 練 課 程 的 證 書 ;

(b) 工 作 經 驗 的 證 明 文 件 ( 包 括 現 職 工 作 的 僱 傭 合 約 或 在 職 證 明 , 以及 過 往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的 正 式 證 明 或 蓋 章 推 薦 信 , 並 須 清 楚 列 明 所任 職 位 、 入 職 日 期 及 離 職 日 期 ); 及

(c) 《 基 本 法 及 香 港 國 安 法 》成 績 通 知 信 或 電 子 成 績 證 書( 如 適 用 )。

所 有 附 有 證 明 文 件 的 郵 寄 申 請 , 以 及 網 上 申 請 所 需 證 明 文 件 的 郵 寄提 交 , 均 須 在 信 封 上 註 明 「 申 請 技 工 ( 試 驗 所 )」。 所 有 透 過 郵 寄 收到 的 申 請 表 格 及 證 明 文 件 , 將 以 信 封 上 的 郵 戳 日 期 為 準 。 請 確 保 已支 付 足 夠 郵 資 。

網 上 申 請 者 亦 須 在 所 提 交 文 件 的 每 一 頁 上,同 時 註 明「 申 請 技 工( 試驗 所 )」 及 其 申 請 編 號 。

請 確 保 申 請 表 格 上 提 供 的 電 郵 地 址 有 效 。 申 請 人 如 獲 邀 參 加 技 能 測試 , 一 般 會 在 截 止 申 請 日 期 後 八 至 十 個 星 期 內 接 獲 郵 寄 或 電 郵 通知 。 如 申 請 人 未 獲 邀 參 加 技 能 測 試 , 則 可 視 作 經 已 落 選 。

申 請 會 以 申 請 人 於 截 止 申 請 日 期 或 之 前 已 獲 取 的 資 歷 和 工 作 經 驗 處理 。

如 有 以 下 情 況 , 申 請 概 不 受 理 –

(a) 申 請 表 格 資 料 不 全 或 未 妥 爲 簽 署 ;

(b) 逾 期 遞 交 ;

(c) 未 有 遞 交 所 需 證 明 文 件 ;

(d) 以 傳 真 或 電 郵 方 式 遞 交 , 或 未 使 用 指 定 申 請 書 , 亦 非 透 過 公 務 員事 務 局 G.F. 340 網 上 申 請 系 統 提 交 ; 或

(e) 申 請 書 上 所 填 寫 的 資 料 未 能 清 楚 顯 示 申 請 人 符 合 本 職 位 的 入 職條 件 。

聯 絡 地 址 及 查 詢 電 話 :

九 龍 何 文 田 佛 光 街 33 號 房 屋 委 員 會 總 部 第 二 座 3 樓 房 屋 署 委 任 分 組( 查 詢 電 話 : 2761 6566)。

附 註 :

(a) 除 另 有 指 明 外 , 申 請 人 於 獲 聘 時 必 須 已 成 為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性 居 民 。

(b) 作 為 提 供 平 等 就 業 機 會 的 僱 主 , 政 府 致 力 消 除 在 就 業 方 面 的 歧視 。 所 有 符 合 基 本 入 職 條 件 的 人 士 , 不 論 其 殘 疾 、 性 別 、 婚 姻 狀況 、 懷 孕 、 年 齡 、 家 庭 崗 位 、 性 傾 向 和 種 族 , 均 可 申 請 本 欄 內 的職 位 。

(c) 公 務 員 職 位 是 公 務 員 編 制 內 的 職 位 。 應 徵 者 如 獲 聘 用 , 將 按 公 務員 聘 用 條 款 和 服 務 條 件 聘 用 , 並 成 為 公 務 員 。

(d) 入 職 薪 酬 、 聘 用 條 款 及 服 務 條 件 , 應 以 獲 聘 時 之 規 定 為 準 。

(e) 頂 薪 點 的 資 料 只 供 參 考 , 該 項 資 料 日 後 或 會 作 出 更 改 。

(f) 附 帶 福 利 包 括 有 薪 假 期 、 醫 療 及 牙 科 診 療 。 在 適 當 情 況 下 , 公 務員 更 可 獲 得 房 屋 資 助 。

(g) 如 果 符 合 訂 明 入 職 條 件 的 應 徵 者 人 數 眾 多 , 招 聘 部 門 可 以 訂 立 篩選 準 則,甄 選 條 件 較 佳 的 應 徵 者,以 便 進 一 步 處 理。在 此 情 況 下 ,只 有 獲 篩 選 的 應 徵 者 會 獲 邀 參 加 技 能 測 試 。

(h) 政 府 的 政 策 , 是 盡 可 能 安 排 殘 疾 人 士 擔 任 適 合 的 職 位 。 殘 疾 人 士申 請 職 位 , 如 其 符 合 入 職 條 件 , 毋 須 再 經 篩 選 , 便 會 獲 邀 參 加 技能 測 試 。 在 適 合 受 聘 而 有 申 報 為 殘 疾 的 申 請 人 和 適 合 受 聘 程 度相 若 的 其 他 申 請 人 當 中 , 招 聘 當 局 可 給 予 前 者 適 度 的 優 先 錄 用 機會 。 有 關 政 府 聘 用 殘 疾 人 士 的 政 策 及 其 他 相 關 措 施 載 列 於 《 用 人唯 才 : 殘 疾 人 士 申 請 政 府 職 位 》 的 資 料 冊 內 。 申 請 人 可 於 公 務 員事 務 局 互 聯 網 站 參 閱 該 資 料 冊,網 址 如 下: csb.gov.hk 內 的「 公務 員 隊 伍 的 管 理 – 聘 任 」。

(i) 本 欄 內 的 公 務 員 職 位 空 缺 資 料 , 也 可 於 互 聯 網 上 的 香 港 政 府 一 站通 ( gov.hk) 和 房 屋 署 網 站 ( housingauthority.gov.hk ) 內 閱 覽 。

(j) 在 臨 近 截 止 申 請 日 期 , 接 受 網 上 申 請 的 伺 服 器 可 能 因 為 需 要 處 理大 量 申 請 而 非 常 繁 忙 。 申 請 人 應 盡 早 遞 交 申 請 , 以 確 保 在 限 期 前成 功 於 網 上 完 成 申 請 程 序 。

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
https://www.csb.gov.hk/tc_chi/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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